监管征求意见:完善农业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对经营主体实施两级名单制管理
2019-10-30 19:15 文章来自:上海证券报 收藏(0) 阅读(1904) 评论(0)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黄蕾)为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近日《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出炉。上海证券报独家获悉,为落实这一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银保监会决定进一步强化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管理,目前已草拟《关于强化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草拟《通知》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农业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优化保险机构布局,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通知》的核心要点包括:

一是,拟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实施两级名单制管理。银保监会将根据《通知》规定,公布并及时更新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一级名单)。各银保监局在一级名单范围内,公布并及时更新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名单(二级名单)。

二是,农业保险拟实行适度竞争原则。鼓励保险机构在西部地区、深度贫困地区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相对较少地区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三是,保险公司总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符合《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和《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良好,近三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有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农业保险可行性报告;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队伍,具有较强的农业保险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具备相对独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80%以上,其中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等。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总公司已纳入银保监会公布的一级名单;总公司批准同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内控管理良好,近三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队伍,具有较强的核保核赔和风险管理能力;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县级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查勘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办公条件能够满足业务管理和农业保险服务的要求,并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乡镇建立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基层服务站点;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县级分支机构应配备农业保险专职人员,专职人员的数量应能满足当地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和服务的需要等。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出,为更好地支持保险机构服务当地“三农”事业,各银保监局可在一级名单外,选择1家省级分公司纳入二级名单,该省级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其总公司住所在该银保监局辖区内;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出具支持函支持该省级分公司参与当地农业保险经营等。

此外,没有进入二级名单的保险机构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参与当地农业保险经营。保险机构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名单的,应经过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同意。

已进入名单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如出现未按规定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进行再保安排或制定风险应对预案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等情形,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自次年起三年内不再将其列入名单,期间不得新承保或续保农业保险业务。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总公司退出一级名单的,其所有分公司自动退出二级名单。保险机构退出名单后满三年的,如需重新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按《通知》规定列入两级名单。保险公司退出名单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未了责任,做好交接工作,妥善做好后续事宜。

银保监会拟适时对纳入一级名单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各银保监局拟适时对纳入二级名单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进行综合考评。

此外,各银保监局拟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当地的农业保险市场准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