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首例! 设立假银行"钓鱼网站"直接入罪
2019-12-07 18:08 文章来自:正义网 收藏(0) 阅读(564) 评论(0)
原标题:北京市首例! 设立假银行"钓鱼网站"直接入罪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正义网北京12月7日电(通讯员许丹)2019年12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黄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窃取信用卡信息一案。据了解,此案是《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后,北京市按照该解释办理的第一件此类案件。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惠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邵明艳任审判长主持庭审。北京市海淀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计亮,区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巡回指导组一组组员王祎,多名区人大代表,来自海淀镇、清华园街道、永定路街道等单位的8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黄某在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承接制作虚假银行网站业务,由陈某联系电信诈骗分子(另案处理)并收款,黄某根据客户要求设计、制作设立假银行“钓鱼网站”。上述“钓鱼网站”具有收集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信用卡号码、信用卡背后末尾3位安全码、手机号、登录密码、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等信息的功能。

  二人将制作的“钓鱼网站”域名及服务器后台管理域名、密码告知电信诈骗分子后,由对方收集该网站提取的信用卡信息等个人信息,实施进一步的电信诈骗犯罪。被害人收到诈骗短信后,按照短信提示进行银行信用卡提升额度的操作,点击“钓鱼网站”填写个人信息及信用卡信息后,收到银行验证码,误将验证码告诉诈骗犯罪分子,前后共导致信用卡被盗刷1261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黄某的电脑及手机内共存有179组他人信用卡信息,均系二人帮助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从服务器中提取,二人制作虚假银行网站违法所得共计52万余元。

  庭审中,海淀区检察院检察长刘惠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全文宣读了起诉书;围绕关键事实分别对两名被告人进行适当讯问;利用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对案件证据分组出示,并对假网站、信用卡信息等关键证据,进行了重点的可视化展示;在法庭辩论阶段,刘惠结合庭审情况,重点针对案件法律适用和二被告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阐述,并进行了融情理法于一体的法庭教育,同时,根据此前形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文件,提出了适当的量刑建议。二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其辩护人也作出了罪轻的辩护。

  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完全采纳检方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精神,凡是设立假冒金融机构的“钓鱼网站”,就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标准,可以不再考虑数量或者获利,而按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本案就是我市按照这一精神精神所办理的第一起案件,体现了国家“全链条”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净化网络空间的决心,也是在新型、疑难、复杂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次成功实践。

  参加旁听的海淀区代表们对本次公开庭审给予了高度肯定。海淀区人大代表王红艳表示,电信诈骗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社会危害性特别大,今天的庭审由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亲自出庭,充分体现了两院对老百姓生活“痛点”的关切。“特别是检察长在提起公诉时,对两位年轻的被告人提出了一个比较轻的量刑建议,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他们仍然本着‘教育为主’的目的,只是这是一次换了场所、换了环境的教育。我们希望法院、检察院将来能够把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教育深入校园,让中小学生能够自小就接受普法教育,那样,他们长大后就能绷紧法律的这根弦,知道底线是不能触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