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零售支付服务中的责任制度与反欺诈投资
2019-11-28 10:59 文章来自: 人大金融科技研究所 收藏(0) 阅读(677) 评论(0)

在金融科技支付体系中,前端和后端服务垂直分离的欺诈责任制度对反欺诈投资有什么影响?《金融科技零售支付服务中的责任制度与反欺诈投资》(Liability and Antifraud Investment in Fintech Retail Payment Services)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引入“金融科技支付服务提供者责任制度(FPP liability regime)”的建议。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研究所(微信ID:ruc_fintech)对文章核心内容进行了编译。

来源 Contemporary Economic Policy

编译 贺涵


基于最近引入的应用信息技术的零售支付体系(通常被称为“FinTech”),我们研究了在金融科技支付体系中,前端和后端服务垂直分离的欺诈责任制度对反欺诈投资的影响。在金融科技支付服务提供者(FPP)仅覆盖前端服务,将后端服务委托给一个综合支付服务提供商(IPP)(如银行和信用卡公司)时,若在IPP责任制度下, IPP大体上投资更多;而在FPP责任制度下,双方各自的投资份额则取决于使用费的范围,在事故损失足够大的情况下,如果使用费用限定在一定范围内,FPP责任制度在反欺诈投资方面具有优势。当FPP除了从用户收费中获得收入外,还从其用户基础中获得间接收入时,我们可以观察到在两种责任制度下都有更多的反欺诈投资,但在IPP责任制度下,总体上的欺诈率下降幅度更大。我们的结果表明,引入FPP责任制度可能是可取的,不过可能需要通过调整使用费来实现这样的结果。

模型概述

在垂直结构的金融科技零售支付服务中,有两个服务提供商参与:j =1表示可以提供综合支付服务的IPP,j =2表示直接向消费者和商家提供前端服务的FPP。IPP本身有能力提供零售支付服务,而FPP无法覆盖清算、结算等核心后端功能,只能通过IPP完成支付流程。我们假设IPP和FPP在提供服务时不产生任何成本,这一假设不会影响本文的定性结果。

假设IPP和FPP在提供服务时不产生任何成本,这一假设不会影响本文的定性结果。

从使用金融科技支付服务的每一笔交易中,消费者都会从支付服务中受益,我们用b表示。这种受益主要是由于增强了用户体验和降低了交易成本。假设收益均匀分布在[0,b ̅]上。H(b)表示b的分布情况。我们还假设对商户施加的每笔交易处理费用f“完美传递”给消费者,并且在使用金融科技支付服务时不存在跨平台的外部性。这意味着支付服务的两面性可以被排除,无论对消费者还是商家征收用户费用都没有区别。

FPP的收入取决于它的商业模式。我们考虑两种商业模式。在费用收入业务模式中,FPP的唯一收入来源是使用金融科技支付服务的费用f。在间接收益的商业模式中,除了从用户费用中获得收益外,额外收益的增加与用户基数的大小成比例。令γ表示来自使用金融科技支付服务销售一件产品的每用户(平均)间接收入(γ>0)。给定用户费用f,基于费用的模型和间接收益模型的无交易事故的FPP收益分别为:

IPP提供金融技术支付服务的收入来自于费0 < a < b ̅,它对FPP使用IPP提供的核心后端功能的每笔交易收取费用。使用费被认为是由外部因素决定的,要么是由监管,要么是由市场竞争决定的。考虑到IPP不知道间接收益模型下的收益,且现实世界中的使用费基本一致,我们假设所有业务模型下的使用费用都是相同的。

对于使用金融科技支付服务的每一笔交易,都有可能违反交易的安全性或完整性,使用金融科技支付服务可能会加剧这一风险。当参与者投资于支付安全性时,一些交易事故是可以避免的。我们假设用户没有选择在交易安全性上进行投资。令p(e1, e2)为参与支付服务提供商投资ej (j∈1,2)的情况下,交易无交易事故完成的概率。我们假设概率是多重可分离的,因此可以被p(e1, e2)≡p1(e1)p2(e2)表示。该规范还反映了一个事实,即随着相关服务提供商加入到垂直零售支付服务系统中,事故的可能性增加。另外,我们假设两个服务提供商的投资是互补的。

从pj(ej)的假设出发,我们可以将pj作为服务提供者j的选择变量,用pj而不是ej来分析模型。此外,我们假设双方的成本函数C(p)是相同的。

我们考虑了全面责任制度:IPP责任制度和FPP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的参与人对追偿实际的事后损失负全部责任。让预期的损失L> 0。那么,L(1−p)是一个有责任的参与者每笔交易的预期损失。

虽然参与交易事故的消费者对损失的恢复不承担责任,但由此产生的负效用反映了非货币成本,如从经济损失中恢复所需要的时间和其他不便。预期的负效用取决于事故发生的概率1 - p,为了简单起见,我们假设事故发生的概率是线性的,即k(1 - p),其中k是正的常数,小于L。

对于模型的参数,我们假设L >b ̅> a, b ̅ > k, p_足够高。假设表明,欺诈交易的损失大于用户利益,使用费小于最大用户利益,消费者从欺诈中获得的负效用足够小,并且成功交易的默认概率是有界的。

博弈的时间安排如下:预先给出了FPP的责任机制、使用费和商业模式。在第一阶段,参与者决定投资金额,从而同时决定不发生事故的概率p1和p2;第二阶段, FPP在观察投资情况后决定用户费用;最后,收入实现,同时由FPP按照预定的规则支付使用费,如果发生事故,按照责任规则进行处理。我们采用子博弈的完全纳什均衡作为解的概念。

结论

在这篇论文中,我们分析了一个垂直分离的支付平台模型来描述均衡的反欺诈投资决策。该模型反映了一个行业环境,其中用户费用由FPP决定,FPP向IPP支付固定的访问费用。我们还指定了该模型随着FPP参与金融技术支付服务,安全事件发生的概率会增加,向支付方案添加额外的一层会使系统更容易受到安全事件的影响。

我们发现,在IPP责任制度下,两家服务提供商都在合理的参数范围内进行了一些投资,而IPP一般会进行更多的投资。相比之下,在FPP责任制度下,根据使用费用和/或责任损失的大小,可以观察到从IPP不投资到两家供应商更多投资的一系列结果。

我们还发现,在IPP责任制度下,IPP一般投资更多,但在FPP责任制度下,谁投资更多主要取决于IPP获得的使用费用;当使用费用较小时,FPP投入较多,当使用费用足够高时,IPP投入较多。当使用费在中间区间时,FPP责任制度在反欺诈投资和交易成功概率方面具有优势,但在其他费用区间的优势并不明确。最后,研究表明,当FPP能够从支付业务与自有平台业务的融合中获得间接收益时,IPP和FPP的投资都会增加,消费者福利也会提高。但是,在IPP责任制度下,由于投资的互补性,投资的增加比较大。

研究结果提供了一些政策意义:首先,在FPP责任制度下,当使用费用过高时,特别是FPP选择了一个社会次优的反欺诈投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授权安全投资和/或规范使用费可能是必要的。第二,当使用费不是很高和责任损失很大, FPP责任制度在安全投资方面具有优越性,政府可能需要引入这样的责任制度。然而,当FPP从自己的平台业务中获得间接收入时,IPP的安全投资可能不是最优的。

在我们的模型中,我们假设每个消费者的间接收入是常数。该规范非常适合三星支付和苹果支付等互补的销售业务模式,但当间接收入来自用户信息(基于信息的业务模式)时,就不是这样了,就像谷歌钱包/安卓支付的情况一样。这是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下,FPP可以根据用户的“类型”或对使用金融技术和其他ICT服务的偏好,从用户那里获得不同的间接收入。

为了进一步讨论,我们稍微修改了利润函数来分析类型相关的间接收入对FPP的影响。假设每个消费者的间接收入与用户的收益成正比:

IPP责任制度下0 <δ< 1:

在两种责任制度下,信息化商业模式的用户利益最优阈值水平低于互补销售商业模式。从直观上看,这是因为在信息化的商业模式中,FPP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通过自己的商业模式区分消费者,从而扩大最优的用户群。其次,由于IPP只在固定的使用费用环境下关心用户群,所以在信息化商业模式下,IPP与FPP之间的利益冲突要比互补式销售商业模式下的利益冲突轻。

然而,这一结果与市场的观察相悖。2011年推出的谷歌钱包从未获得任何发展势头,部分原因是银行不愿与谷歌分享消费者的支付信息。相比之下,2014年推出的苹果支付则没有保留这些信息,而且更加成功。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在目前盛行的IPP责任制度下, 以信息为基础的商业模式需要允许FPP至少访问IPP持有的一些信息,从而与互补销售商业模式相比给IPP带来更大的负担。如果是这样,将有利于各方选择FPP的责任制度,减轻IPP的负担,使IPP与FPP之间的合作更加可行。